危險廢物回收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危險廢物回收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產生單位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棄物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得進行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附件)生產性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除依法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為第一批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總則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對在本市范圍內開展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運營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九十三條鼓勵有計劃地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服務公司)。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實行專款專用:
針對化工殘留危化品處置和危險廢物處理等行業難題,巴洛仕集團擁有殘留危化品無害化處理、危險廢物減量化以及突發危化品泄漏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和專利技術。
1設立專門用于醫療廢物處理的企業或機構。
2具備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設置專門場所儲存危化品及相關產品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設備;
3配備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
4能保證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
5能夠提供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或職業衛生培訓證明書;
6負責本辦法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