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活性炭處理技術規范
一、定義與分類
危險廢物屬性:
吸附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金屬或有機污染物的廢活性炭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49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39-49、900-041-49)。
食品行業污水處理站中吸附惡臭氣體(如硫化氫)的廢活性炭,經鑒別后若不含毒害成分可歸類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來源分類:
工業領域:化工、電子行業廢氣處理廢炭(含VOCs、甲醛等);
環保領域:水處理濾池廢炭(含有機物、重金屬)。
二、處理與資源化技術
再生利用:
高溫熱再生:在800-1000℃高溫下熱解有機物,吸附性能恢復率≥85%,適用于VOCs吸附廢炭;
化學再生:采用酸洗(鹽酸或硫酸)去除金屬雜質,或堿洗(氫氧化鈉)脫附有機污染物,再生成本降低30%。
末端處置:
協同焚燒:配伍工業垃圾在1100℃以上回轉窯焚燒,二噁英排放≤0.1 ng TEQ/m³,尾氣經SCR脫硝+活性炭吸附達標;
安全填埋:經固化處理(水泥基材摻混比≥1:5)后,浸出液重金屬濃度需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標準》(總鉛≤0.1 mg/L)。
分場景技術組合:
廢活性炭類型 推薦處理方案 適用場景
VOCs吸附廢炭 熱再生 + 催化燃燒尾氣治理 汽車噴涂、印刷企業
重金屬污染廢炭 酸洗再生 + 水泥固化 電鍍廠、電池制造企業
混合型污染廢炭 協同焚燒 + 余熱發電 危廢綜合處置中心
食品行業廢炭 水洗消毒 + 生物質燃料摻燒 食品加工園區
三、合規管理要求
資質與備案:
處置單位須持有HW49類《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跨省轉移需辦理電子聯單并提前30日報備;
企業排污許可證需載明活性炭更換周期(公式:更換量=廢氣量×濃度×吸附效率/活性炭吸附容量)。
過程管控:
貯存規范:防爆倉庫儲存,相對濕度≤60%,配備可燃氣體監測報警系統(閾值≤爆炸下限10%);
運輸要求:危廢運輸車輛安裝北斗定位+車載視頻監控,運輸臺賬保存期限≥5年。
排放標準:
再生過程廢水:COD≤50 mg/L,總氰化物≤0.5 mg/L(GB 8978-2025);
焚燒尾氣:顆粒物≤10 mg/m³,NOx≤100 mg/m³(參照GB 18484-2025)。
四、行業挑戰與趨勢
現存問題:
約25%中小企業仍將廢活性炭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傾倒;
高濕度廢炭(含水率>40%)熱再生能耗增加50%。
技術突破方向:
微波輔助再生技術:再生時間縮短至傳統工藝的1/3,能耗降低40%;
移動式脫附裝置:實現廠內原位再生,減少運輸環節環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