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油泥處理技術規范
一、處理技術與工藝
熱解技術
在無氧或微正壓條件下,通過高溫(400-500℃)熱解油泥,分離為熱解氣、油品及固體殘渣,回收油品熱值可達10000千卡/千克以上,固體殘渣滿足無害化回填標準25。
熱解氣可回用于設備供能,實現能源自循環,處理效率≥95%。
固液機械分離
采用離心脫液、真空過濾等技術實現油、水、渣三相分離:
水相進入污水處理系統(COD≤500 mg/L);
油相回收至煉廠回煉(含油率≥90%);
渣相經固化后填埋或焚燒處置。
溶劑萃取與化學熱洗
溶劑萃取法利用有機溶劑(如正己烷)提取油分,油回收率≥85%,剩余渣相含油量≤0.5%。
化學熱洗法通過混合堿液(pH≥12)清洗油泥,油水分離后油分可回用,洗滌廢水需經中和處理達標排放。
焚燒與協同處置
含油率≤5%的油泥可配伍高熱值廢物焚燒,控制二噁英排放≤0.1 ng TEQ/m³,灰渣用于建材生產。
禁止直接焚燒含油率>5%的油泥,需先進行脫油預處理。
二、資源化與能源回收
燃料化利用
脫水后油泥(含水率≤40%)與碎煤混合制成仿煤燃料,熱值≥4000 kcal/kg,用于發電或供熱。
熱解油精煉為非標柴油,適配船舶、工程機械等設備。
建材原料
焚燒灰渣經重金屬檢測合格后(總鉛≤0.1 mg/L),替代10-20%水泥原料生產生態建材。
熱解殘渣用于路基填充或防水材料生產。
冷等離子體氣化
采用超絕熱燃燒技術,實現99%氣化率,產出可燃氣體(甲烷、氫氣)及熔融玻璃體,全程無二次污染。
三、合規管理要求
資質與運輸
處置單位需持有HW08類危廢經營許可證,跨省轉移須通過國家固廢信息系統申報電子聯單。
運輸車輛須安裝北斗定位及防泄漏裝置,運輸臺賬保存≥5年。
排放控制
焚燒尾氣:顆粒物≤10 mg/m³、SO?≤50 mg/m³(GB 18484-2025)。
熱解廢氣:VOCs排放≤50 mg/m³,需配置活性炭吸附裝置。
分場景處置方案
油泥類型 推薦技術 資源化產物
高含油油泥(>20%) 溶劑萃取 + 熱解 燃料油、回填土
低含油油泥(≤5%) 化學熱洗 + 焚燒發電 灰渣建材、熱能
混合型油泥 固液分離 + 協同處置 再生油、路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