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義與核心差異
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經鑒別符合危險特性(如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的固體廢物。其核心特征是“危險屬性”,需通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系列)判定。
關鍵點:
形態不限于固態,液態廢物(如廢酸、廢油)也可能屬于危廢;
若某物質屬于固體廢物且未通過“非固體廢物”判定標準,則需進一步鑒別是否為危廢。
副產品
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次要產品,具有明確用途和經濟價值,可直接作為商品流通。需滿足以下條件:
屬于正常商品循環鏈的一部分,市場需求明確;
質量符合國家或國際標準(如成分、純度等);
無需二次加工或僅需簡單處理即可投入使用。
示例:焦化廠的焦油屬于副產品,但焦油渣因被列入《名錄》則屬于危廢。
二、鑒別流程與判定標準
第一步:判定是否屬于固體廢物
若某物質不符合副產品的以下條件,則屬于固體廢物:
具有經濟價值和市場需求;
質量符合標準;
成分無害于環境和人體健康;
無需深度加工即可使用。
第二步:核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直接對照《名錄》判斷是否屬于危廢。例如:
電石渣、普通脫硫石膏未被列入《名錄》,屬于一般固體廢物;
含重金屬的污泥、廢有機溶劑等明確列入《名錄》的屬于危廢。
第三步:危險特性鑒別
對未列入《名錄》的固體廢物,需通過GB 5085系列標準檢測:
腐蝕性:pH≤2.0或≥12.5,或對鋼材腐蝕速率≥6.35mm/年;
毒性:重金屬或有機物浸出濃度超過限值(如鉛、鎘、多氯聯苯);
易燃性/反應性:閃點≤60℃或與水/空氣接觸易爆炸。
三、關鍵區別要點
維度 危險廢物 副產品
法律屬性 受《固廢法》《危廢管理條例》嚴格管控 作為普通商品管理,需符合《產品質量法》
經濟價值 無直接經濟價值,需付費處置 具有明確市場價值,可銷售獲利
用途明確性 用途不明確,需專業機構處理 用途明確,可直接用于下游生產
管理要求 需填寫轉移聯單,嚴禁無證跨省轉移 按普通貨物運輸,無需特殊審批
四、典型場景與合規建議
爭議案例
焦油渣:焦化廠生產焦油(副產品)時產生的焦油渣被列入《名錄》,需按危廢管理;
再生銅粉:若含鉛量超標(如>1.5%),即使有經濟價值,仍可能被認定為危廢。
企業合規建議
生產環節:在環評中明確副產品和危廢的界定,避免將危廢偽報為副產品;
鑒別程序:對爭議物質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危險特性鑒別;
管理流程:危廢處置需選擇持證單位,副產品銷售需提供質量檢測報告。
注:企業若混淆兩者,可能面臨非法處置危廢的法律風險(如罰款、刑事責任)。建議定期核查《名錄》更新內容,并結合生產工藝調整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