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有機溶劑處理技術規范
一、處理工藝與技術
分類預處理
廢有機溶劑分類:按來源分為工業清洗劑(如NMP、環己烷)、廢稀釋劑(如陣列/彩膜用稀釋劑)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歸類為HW06類危廢,代碼為900-404-06、900-407-06等。
脫水去雜:采用離心分離或過濾裝置去除懸浮物及水分,預處理后溶劑純度≥85%。
資源化技術
蒸餾-精餾再生:通過減壓蒸餾(100 Pa、200-300℃)分離輕組分(如甲苯、丙酮)和重組分(如重油),溶劑回收率≥90%。
水洗-蒸發結晶:含鹽廢溶劑經水洗除雜后,通過低溫蒸發系統回收氯化鈉、氯化鉀等副產物,結晶鹽純度≥95%。
熱解能源化:高污染廢溶劑在高溫回轉窯(≥1100℃)中熱解,生成燃氣或燃料油,熱值≥40 MJ/kg。
末端處置
焚燒處理:配伍其他危廢(如油泥、廢酸)協同焚燒,二噁英排放濃度≤0.1 ng TEQ/m³,尾氣經活性炭吸附+VOCs治理裝置達標排放。
水泥窯協同處置:替代部分燃料,實現熱能回收與危廢減量化,綜合處置成本降低30%。
二、合規管理要求
資質與許可
處置單位需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HW06類),跨省轉移需辦理電子聯單并獲轉入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批復(如廣東轉湖北案例)。
豁免管理: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溶劑,在特定環節(如廠內循環利用)可簡化審批流程。
過程管控
貯存要求:采用防爆容器單獨存放,庫房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閾值≤10%爆炸下限)。
運輸規范:危廢運輸車輛安裝GPS及視頻監控,運輸聯單信息與實際貨物品類、數量一致。
排放標準
廢水:處理后石油類≤5 mg/L,苯系物≤0.1 mg/L(GB 8978-2025)。
廢氣:VOCs濃度≤50 mg/m³,顆粒物≤20 mg/m³(參照RTO/RCO治理標準)。
三、分場景技術組合
廢溶劑類型 推薦技術組合 適用場景
低沸點廢溶劑(如丙酮) 蒸餾再生 + 活性炭吸附尾氣治理 電子廠、實驗室
含鹽廢溶劑 水洗除鹽 + 蒸發結晶 + 固化填埋 化工園區危廢處置中心
高污染混合廢溶劑 熱解焚燒 + 余熱發電 大型綜合危廢焚燒廠
NMP廢液 膜分離濃縮 + 回用于鋰電池生產 新能源企業閉環循環系統
通過上述技術集成,廢有機溶劑處理可實現資源化率≥85%、污染物達標排放率>99%,滿足“無廢城市”建設與雙碳目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