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規(guī)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危險廢物的特性: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根據(jù)《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醫(yī)療廢物、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物,以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tài)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huán)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危險廢物的危害:1.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險廢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qū)的環(huán)境功能等級。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3.制約可持續(xù)發(fā)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guī)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危險廢物的貯存:1.設置標識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2.分類貯存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環(huán)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3.貯存時間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批準。
危險廢物常見處理方法:1.物理處理:通過濃縮或變化改變固體廢物的結構使之成為便于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形態(tài),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2.化學處理:采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于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tài)。3.生物處理:利用微生物分解固體廢物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從而達到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生物處理方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兼性厭氧處理。4.熱處理:通過高溫破壞和改變固體廢物組成和結構,同時達到減容、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熱解、濕式氧化以及焙燒、燒結等。5.固化處理:采用固化基材將廢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對環(huán)境的危害,主要用于有害廢物和放射性廢物。